
我国《公司法》在总则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承担社会责任,即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,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、消费者、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。为鼓励木业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,并公布社会责任报告,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参照国家标准GB/T 36000-2015 《社会责任指南》、林业行业标准LY/T 3331-2022 《中国林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南》等标准文件,制定本《中国木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》(以下简称“指南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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